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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級市的設立標準

地級市的設立標準

1、當前,在總計333個地級行政區中,僅剩7個地區,而地級市的數量則達到了293個,數量約佔地級行政區總數的88%,地級市已取代地區成爲地級行政區的主體。

2、設立標準: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地區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地區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爲若干市縣範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爲地級市。

標籤:設立 地級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