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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場上位於籃球場底線的裁判被稱爲

1、比賽場上位於籃球場底線的裁判被稱爲副裁判員,籃球裁判員的職責和權力:籃球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界線內或界線外包括記錄臺、球隊席以及緊靠線後的區域所發生的對規則的違犯作出宣判。當發生一起違犯規則、一節結束或籃球裁判員發現有必要中斷比賽時,籃球裁判員應鳴哨。在一次成功的投籃、一次成功的罰球之後或當球成活球時,籃球裁判員不應鳴哨。當判定身體接觸或違例時,籃球裁判員應在每一個實例中注重和考慮下列基本原則:規則的精神和意圖以及堅持比賽完整的需要。

比賽場上位於籃球場底線的裁判被稱爲

2、對所有的國際比賽,如果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應適用英語處理。每一籃球裁判員有權在他的職責範圍內做出宣判,但無權不顧或質問另一籃球裁判員做出的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