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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指勞動爭議和勞動爭議調解

什麼是指勞動爭議和勞動爭議調解

一、受理案件機構不同勞動爭議發生以後,如果當時人透過協商不能解決,或者不願協商解決,可以向調節委員會申請調節。當事人申請調節,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節委員會提出申請,病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仲裁委員會仲裁勞動爭議首先必須要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無權仲裁。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二、調解與仲裁程序不同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簡單的爭議,調解委員會指定1至2名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按照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照法律法規指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公正調解。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使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庭成員應認真審閱申訴、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並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處理方案。仲裁案件審理一般包括,通知、調解、開庭裁決、結案等程序。1、通知。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於開庭40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2、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即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法。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書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3、開庭。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一下程序。(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佈仲裁庭紀律(2)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宣佈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並宣佈案由(3)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4)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瞭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並徵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5)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6)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打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並作出裁決(7)仲裁庭復庭,宣佈仲裁裁決(8)對仲裁庭難做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佈延期裁決。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應在審查後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7日內完成。三、調解協議和仲裁決定書的執行力不同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執行調解協議。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調解委員會只能勸說或督促其執行,但無權強制執行,當事人也不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對方執行。對於不能履行或不願意履行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過仲裁委員會的生效的調解書和仲裁書,當事人必須執行。一方當事人若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偉,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人民法院認爲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並經審查覈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執行。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30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想人民法院起訴。

標籤:爭議 勞動 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