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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當集體合同發生利害衝突時,可以透過協商、政府協調等方法可以解決,當然,也可以和當事人提起訴訟,可由人民法院裁判解決。第一,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糾紛。協商解決集體合同糾紛是指企業工會在自願的基礎上,互相體諒,按照法律法規解決雙方糾紛。第二,協調解決集體合同糾紛。協調解決集體合同糾紛是指在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透過調解,使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解決糾紛。第三,集體合同爭議的仲裁。集體合同爭議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對集體合同糾紛的仲裁。它既不同於當地人民政府行政部門協調解決,也不同於法院的審判,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第四,集體合同糾紛的審判,集體合同爭議的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審理集體合同爭議案件的活動。目前我國集體合同爭議案件,一般透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法律依據:《集體合同規定》第四十九條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爲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標籤:集體合同 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