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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借工與勞務派遣的差異及比較

勞務派遣與正式員工的區別在於簽訂的合同不同,享有的勞動待遇不同,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不同。勞務派遣合同要求固定期限且長於正式員工合同,勞務派遣員工在福利待遇和工傷申報方面可能受限,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勞務派遣公司申請。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後,勞務派遣公司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報酬,不能降低工資待遇。

法律分析

(一)簽訂的合同不同正式員工是與用工企業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員工的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且,普通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簽訂三個月及以上,但是勞務派遣合同必須要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這是為了避免由於勞務派遣期限的不確定性造成就業者的不穩定。(二)享有的勞動待遇不同1.福利保障《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同工同酬”,但是勞動者在法律上並非用工企業人員,而是勞務派遣公司人員,所以有時並不能完整享受企業本身的福利待遇。2.工傷申報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條,“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正式員工是用工單位來申報工傷的,勞務派遣員工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申報工傷,用工單位協助工傷認定。3.解除勞動合同正式員工主動離職,直接在用工單位申請離職,勞務派遣員工則要向勞務派遣公司申請。同時,《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也就是說,不能隨意地以退回為由變相降低勞務派遣工地工資待遇。

結語

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在合同簽訂和勞動待遇方面存在差異。勞務派遣合同必須簽訂固定期限為兩年以上,以確保就業者的穩定性。而在勞動待遇方面,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同工同酬,但勞務派遣員工並非用工企業人員,有時無法完全享受企業福利待遇。此外,工傷申報和解除勞動合同也有不同程式和責任分配。勞務派遣制度需要更加關注員工權益,確保公平合理的待遇和保障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報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勞務借工與勞務派遣的差異及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