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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派遣公司解散有賠償嗎?

法律分析:

如果是用工單位解散,用工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工單位只需將勞務派遣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新到新的用工單位上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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