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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貸款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期間的貸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的主旨是:離婚期間的貸款原則上不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或者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那麼應該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婚前借款購置財產、家庭共同生活債務、生產經營活動債務等。

法律分析

一、起訴離婚期間貸款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

1、離婚期間的貸款原則上不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或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則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爲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爲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爲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爲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爲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爲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期間的貸款原則上不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但在特定情況下,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或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購置共同財產所負的債務、家庭生活、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子女撫養、老人贍養、教育培訓費用等。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則根據雙方協議或由法院判決來決定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離婚訴訟中貸款是否爲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