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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界定被迫離職

怎麼界定被迫離職

職工不願辭職,單位違法解除合同,卻又讓職工自己寫自願辭職書,這就是被迫辭職。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標籤:界定 離職 被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