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綜合知識 > 

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合法條件包括未提供勞動保護或條件、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費、用人單位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強迫勞動或危及人身安全等。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分析

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合法條件就是指勞動者提出被迫解除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即(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結語

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條件包括:未提供勞動保護或條件、未支付勞動報酬、未繳納社保費、違反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合同無效、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若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或違章指揮、強令冒險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以上情形均屬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三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