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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法律規定勞動時間

國家法律規定勞動時間

勞動法規定工作時間是什麼。每天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每週要安排員工休息一天;。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8小時工作制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用人單位應該在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休假;。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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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

法律主觀:

《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辦法。

法律客觀: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我國法律規定工作時間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平均每週的工作時間是不超過四十四小時,而勞動者每日的工作時間是不超過八小時。但是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安排勞動者加班,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法律客觀: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一、《勞動法》對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二、《勞動法》規定一週上天數

1、《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但根據關於修改《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自1995年05月01日起,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三、《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時長

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綜上可知,《勞動法》規定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需要的情況下如若要延長勞動時間需要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並且按照勞動法規定的加班時間進行計費,不得損害勞動者利益及身體健康。勞動者也應當牢記《勞動法》中的條文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捍衛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衆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