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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稅收徵管方式建議,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

從單純的管理型向服務和管理並重轉變。完善與事中事後管理相適應的徵管制度體系,構建分類分級的專業化管理體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一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爲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爲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條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轉變稅收徵管方式建議 法律問題

標籤:稅收 法律 徵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