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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哪些法律對未成年人實施保護

國家有哪些法律對未成年人實施保護

國家對未成年人實施保護的相關法律有《憲法》、《刑法》、《義務教育法》、《民法典》等。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專門法律,規定了在保護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責任。
保護未成年人的具體措施:
一、家庭保護
1.不許虐待、遺棄、殘害未成年人;
2.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和殘疾未成年人;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結婚和訂婚;
4.履行監護和撫養、教育義務。
二、學校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
2.保證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3.保證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4.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歧視。
5.增強未成年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三、社會保護
1.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與健康。
2.保護未成年人的榮譽權、隱私權、智力成果不受侵犯。
3.保護有特殊天賦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4.公共場所優惠開放。
5.不得招用未滿十六歲週歲的未成年人。
四、司法保護
1.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注意保護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
2.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爲主、懲罰爲輔的原則。
3.對未成年人繼承權、撫養權的規定。
4.對其需要幫助的,依法提供其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修訂)》
第六十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銷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嚴重傷害的器具等物品。經營者難以判明購買者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六十一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招用已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未成年人蔘與演出、節目製作等活動,活動組織方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爲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爲的,應當及時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