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綜合知識 > 

香港23條是什麼意思

香港23條是什麼意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爲,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通過,《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確保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得以實施。

3、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爲依據。

小編還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可能對您也有幫助:

題目中香港立法指的應當是香港迴歸之初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條的內容較爲原則性和概括性,條文內容可以概括爲禁止背叛、分裂、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行爲。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性質及制定過程,我們可來自以得知這條規定其實是一種授權性規定,即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高度自治的情況下完成憲法所賦予的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題目中香港來自立法指的應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其中第二十三條的內容較爲原則性,主要可以概括爲禁止介背叛、分裂、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研行爲。根據香港基本法的性質,這條規定其實是一種授權性規定幹劇素奏少雲批屬,即中央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高度自治的情況下完成憲法所賦予的責任。

香港基本法第23條內容

香港基本法第23條內容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的行爲,禁止外國的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文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通過,《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確保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得以實施。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包括社會、經濟制度、有關保障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爲依據。

香港網絡23條是那23條

「網絡23條」是指香港修訂部分法例,對互聯網進行規管,並把現有法例引申覆蓋到網絡的俗稱,名稱來自《基本法》中有關《法》的「23條」。

網民認爲有關條例會令改圖、改編歌曲等二次創作有機會負上刑責,羣起反對,結果在2012年5月擱置有關修訂。至2013年7月,再次展開諮詢,研究如何將這類「戲仿作品」豁免刑責,及後建議將部分特定作品,可考慮豁免刑事或民事責任。

網民所指的「網絡23條」,包括以下範疇:

《版權條例》(針對網上數碼版權侵權問題)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針對網上起底行爲問題)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針對網上分享電影、圖片等物品問題)

《防止兒童物品條例》(針對網上分享未滿16歲人士的各類性資訊,及動漫、電玩等物品問題)

《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針對任何帶有能夠犯法的意圖的網上言論,無需任何有關的犯法行爲存在)

國安法23條內容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香港二十三條的立法情況

法律分析: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政軍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代表團組的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出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第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覈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 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認真貫徹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二)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各級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覈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駐外使館答覆國內因公臨時出國徵求意見時,應當嚴格履行把關職責。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1),由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籤意見,明確審覈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覈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爲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

第九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採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儘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五)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六)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條 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並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未列入出國計劃、未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准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經批准,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 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乾使用。包乾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出訪團組,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乾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三條 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併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相互宴請。

第十四條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 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後,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 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覈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制定)。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的具體規定,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覈銷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覈,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覈銷經費,不得覈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 各部門根據出國經費預算,結合實際購匯需求,自主覈定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匯數額,通過財政部批准的人民幣資金賬戶,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的申請,自主覈定本地區購匯數額,並確定一家外匯指定銀行具體辦理購匯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組團單位應當採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爲。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邊境地區有頻繁出國任務的,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由所在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與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國家,相關經費開支標準暫按照經濟水平相近的鄰國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外交部根據出訪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物價等變動情況,對相關經費開支標準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和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加強因公出國機票管理的通知》(財外字〔1998〕283號)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加強預算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外事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政軍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因公組派臨時代表團組的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出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第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組派臨時出國團組應當堅持強化預算約束、優化經費結構、厲行勤儉節約、講求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規模,規範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

第二章 預算管理和計劃管理

第四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總額,科學合理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

(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預算硬約束,認真貫徹落實厲行節約的要求,在覈定的年度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內,務實高效、精簡節約地安排因公臨時出國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出訪團組。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五條 出訪團組實行計劃審批管理,並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認真貫徹有關外事管理規定,科學制訂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認真履行因公臨時出國計劃報批制度,嚴格控制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數、國家數和在外停留天數,正確執行限量管理規定。組團單位和派出單位要明確責任,誰派出、誰負責。

(二)因公臨時出國應當堅持因事定人的原則,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顧性和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

(三)各級外事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計劃的審覈審批管理,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駐外使館答覆國內因公臨時出國徵求意見時,應當嚴格履行把關職責。

第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出國經費的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嚴禁接受或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下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轉嫁出訪費用。

第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因公臨時出國計劃與財務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出訪團組應當事先填報《因公臨時出國任務和預算審批意見表》(見附1),由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分別出具審籤意見,明確審覈責任。出國任務、出國經費預算未通過審覈的,不得安排出訪團組。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八條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包括: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和其他費用。

國際旅費,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費。

國外城市間交通費,是指爲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發生的,在出訪國家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交通費用。

住宿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發生的住宿費用。

伙食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日常伙食費用。

公雜費是指出國人員在國外期間的市內交通、郵電、辦公用品、必要的小費等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是指出國簽證費用、必需的保險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

第九條 國際旅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選擇經濟合理的路線。出國人員應當優先選擇由我國航空公司運營的國際航線,由於航班銜接等原因確需選擇外國航空公司航線的,應當事先報經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繞道旅行,或以過境名義變相增加出訪國家和時間。

(二)按照經濟適用的原則,通過採購等方式,選擇優惠票價,並儘可能購買往返機票。

(三)因公臨時出國購買機票,須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機票款由本單位通過公務卡、銀行轉賬方式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等有效票據註明的金額予以報銷。

(四)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機或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

(五)省部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頭等艙、輪船一等艙、火車高級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商務座;司局級人員可以乘坐飛機公務艙、輪船二等艙、火車軟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一等座;其他人員均乘坐飛機經濟艙、輪船三等艙、火車硬臥或全列軟席列車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艙位等級劃分與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艙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設置上述規定中本級別人員可乘坐艙位等級的,應乘坐低一等級艙位。上述人員發生的國際旅費據實報銷。

(六)出國人員乘坐國際列車,國內段按國內差旅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外段超過6小時以上的按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補助12美元。

第十條 出國人員根據出訪任務需要在一個國家城市間往來,應當事先在出國計劃中列明,並報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未列入出國計劃、未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的,不得在國外城市間往來。出國人員的旅程必須按照批准的計劃執行,其城市間交通費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一條 住宿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安排住宿,省部級人員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費據實報銷;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標準間,在規定的住宿費標準之內予以報銷。

(二)參加國際會議等的出國人員,原則上應當按照住宿費標準執行。如對方組織單位指定或推薦酒店,應當嚴格把關,通過詢價方式從緊安排,超出費用標準的,須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經批准,住宿費可據實報銷。

第十二條 伙食費和公雜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出國人員伙食費、公雜費可以按規定的標準發給個人包乾使用。包乾天數按離、抵我國國境之日計算。

(二)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乾的出訪團組,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乾使用。

(三)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伙食費和公雜費接待我代表團組的,出國人員不再領取伙食費和公雜費。

(四)出訪用餐應當勤儉節約,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第十三條 出訪團組對外原則上不搞宴請,確需宴請的,應當連同出國計劃一併報批,宴請標準按照所在國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費標準掌握。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用相互宴請。

第十四條 出訪團組在國外期間,收授禮品應當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對外贈送禮品,確有必要贈送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審批同意,按照厲行節儉的原則,選擇具有民族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出訪團組與我國駐外使領館等外交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互贈禮品或紀念品。

第十五條 出國簽證費用、防疫費用、國際會議註冊費用等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根據到訪國要求,出國人員必須購買保險的,應當事先報經本單位外事和財務部門批准後,按照到訪國駐華使領館要求購買,憑有效原始票據據實報銷。

第十六條 出國人員回國報銷費用時,須憑有效票據填報有團組負責人審覈簽字的國外費用報銷單(具體表格由各單位制定)。各種報銷憑證須用中文註明開支內容、日期、數量、金額等,並由經辦人簽字。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財務報銷審批的具體規定,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覈銷管理。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提交的出國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複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覈,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團組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覈銷經費,不得覈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十七條 各部門根據出國經費預算,結合實際購匯需求,自主覈定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匯數額,通過財政部批准的人民幣資金賬戶,向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的申請,自主覈定本地區購匯數額,並確定一家外匯指定銀行具體辦理購匯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聯合檢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財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因公臨時出國團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每半年向同級外事、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本單位因公臨時出國經費使用情況。嚴格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組團單位應當採取集中形式,對團組全體人員進行行前財經紀律教育。對出國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除相關開支一律不予報銷外,按照《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違規擴大出國經費開支範圍的;

(二)擅自提高經費開支標準的;

(三)虛報團組級別、人數、國家數、天數等,套取出國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報銷出國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爲。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因公臨時赴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邊境地區有頻繁出國任務的,其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由所在省、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與我新建交或未建交國家,相關經費開支標準暫按照經濟水平相近的鄰國標準執行。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外交部根據出訪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物價等變動情況,對相關經費開支標準適時調整。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外交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和財政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加強因公出國機票管理的通知》(財外字〔1998〕283號)同時廢止。

香港法律中沒有叛國嗎

您好,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是有叛國的條文,但具體實施的法律尚未進入立法階段,董建華在職期間曾推動第23條款的本地立法工作,但因社會及立法會各方面的意見不統一,相關工作啓動後暫緩擱置至今,故空有條文而無法律。

懂法律的人談談,HK Basic Law 23條可以繞過立法強制通過?

並不是說繞過立法強制通過,而是基於一國兩制的原則,賦予香港特區一定範圍內的立法權,針對某些特定事項享有直接立法的權限。我國《立法法》也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法律或行規相牴觸的情況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所以賦予香港一定的立法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國安法打擊四種犯罪是哪四種

國安法打擊四類嚴重危害的犯罪。第一類是國家的犯罪,第二類是國家政權類的犯罪,第三類是組織實施恐怖活動類的犯罪,第四類是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類的犯罪。相關法律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港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相關職責

【法律分析】

香港國安法有助於香港社會認清“四宗罪”(、、暴恐、干預)和“四種罪人”,與之進行和法律的切割及鬥爭;安全法治塑造下的香港,將在如下層面獲得鞏固、增強與社會新生:法律是社會秩序中是非黑白的底線標準和判斷尺度。香港國安法是香港開展安全法治教育的最好文本。香港現有法治,在社會秩序穩定時期較具規範性和先進性,律師和法官高度職業化。但在暴力活動激進化及外部勢力嚴重干預的挑戰下,法官的公正司法與司法遭到黑暴勢力威脅,常態運作的司法程序難以迴應和解決暴力活動案件在數量和複雜性上的挑戰,與此同時,香港本地司法對與國家利益裁判的重要性也存在認知與權衡偏差。香港國安法的權威制定與引入,可以有效彌補香港既有法律依據及司法裁判體系的能力短板,整體提升香港法治應對極端挑戰的制度管控和懲罰能力,增強香港法治的權威性和制度迴應能力。而在香港從事非法干預活動的外國組織或個人不僅是23條立法的打擊對象,也是香港國安法的重點規制對象。他們害怕23條立法的規制使他們喪失違法犯罪的“自由”,所以不惜蠱惑及綁架香港民衆與國家爲敵。香港國安法就是要鬆綁香港普通民衆,以法律嚴厲懲戒外部干預勢力的蠱惑與破壞行爲,保障香港對國家的認同和國家對香港的信任,以此作爲“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牢固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第一條》 爲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我國特別行政區不具有的權力是

答案是C、D。我國特別行政區不具有外交權和國防權,我國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具體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的規定:

第十三條 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香港設立機構處理外交事務。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第十四條 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維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治安。

派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防務的軍隊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必要時,可向請求駐軍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

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駐軍費用由負擔。

擴展資料

和特別行政區的關係

行政

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

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

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如需在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徵得特別行政區同意並經批准。

特別行政區可在北京設立辦事機構。

立法

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

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

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爲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條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原有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

全國性法律除列於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佈戰爭狀態或因特別行政區內發生特別行政區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可發佈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的行爲,禁止外國的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司法

特別行政區享有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特別行政區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審判權所作的外,對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特別行政區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無管轄權。特別行政區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爲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的證明書。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香港迴歸10年內的大事件

迴歸後的香港

過渡期在1997年6月30日結束,香港正式結束英國的殖民管治,成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董建華爲首任行政長官。然而,就在3個月後,東南亞及日、韓、臺貨幣受外來衝擊。香港亦不能倖免於難,地產產值大幅下跌、失業率由2%升至6%、經濟增長率亦由正變負、恆生指數由1997年8月所創的16820點歷史新高,下跌至翌年8月的6700點、銀行同業拆息由被狙擊前的數釐升至數十釐,當中隔夜利率更於1997年10月23日高見300釐。

1998年8月中,當時的財政司曾蔭權、金融管理局總裁任志剛會同香港交易所行政總裁鄺其志宣佈動用外匯基金入市,試圖扭轉一年多恆生指數跌勢,最後動用了1180億港元成功擊退以量子基金爲首的炒家。隨著1999年因當年因香港於1998年入市購入的“官股”而衍生出來的盈富基金加上美國的科網熱吹至,香港股票市場再一次進入瘋狂狀態。恆生指數亦約12000點,上升至18300點歷史新高,失業率由6%下降至4.5%,經濟增長率上升10%,但隨著美國的科網熱減退,香港的科網泡沫亦隨即破滅,及後於2001年美國發生911事件,香港交易所繼87股災停市四天後,宣佈停巿一天。香港無可避免持續衰退,加上以往香港扮演中國轉口港的優勢受到上海、廣州和深圳的挑戰,而且面對經濟轉型和全球化帶來的衝擊,令製造業北移,失業、通縮問題隨之而來。連串失誤和不擅建立良好的公關形象,令處於弱勢,社會不滿氣氛與日俱增,這股衰退潮一直持續至2003年尾仍未竭止。

2003年春,由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綜合症(SARS)爆發,香港各方面都大受打擊;直至6月23日,世界衛生組織宣佈將香港從“發生本地傳染地區”的名單中剔除。是次疫症中,香港有1755人感染,共299人死亡,經濟損失無法估計,失業率升上至8.7%的歷史新高。處理抗疫過程備受批評,市民由從前只着眼經濟發展、轉而開始關心本土。同年年中,就《香港基本法》第23條關於問題強行立法時,成爲市民對施政不滿的導火線,引發同年7月1日的50萬及視爲親一方的自由黨於此時突然宣佈反對,才只好暫時擱置立法。過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港,再次變成着重經濟方面,如落實香港與中國的“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以及推行“個人遊”,容許中國部分省市居民來港作短暫旅遊,並落實興建港珠澳大橋,鞏固香港作爲亞洲物流中心的地位。

2003年7月1日,以反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爲首的大批市民,參與七一;主辦單位指人數達50萬人。其後兩年的7月1日都有進行,爭取民主及反對。

2004年5、6月、香港成爲“泛珠三角9+2”經濟整合的成員,繼續發揮原有的優勢。另外,民企自由行令香港繼續成爲企業拓展海外市場、外國和香港企業進軍市場的“窗口”。人民幣可在香港兌換令香港成爲人民幣最大的離岸中心。特區亦開始和、各級商討香港和內地的公路、鐵路規劃,加強兩地的陸路交通聯繫,確保香港繼續成爲亞洲重要的金融、航運和服務中心。同年7、8月,香港開始出現輕微通脹,正式走出持續了68個月的通縮期。

2005年3月12日,行政長官董建華突然以健康爲由辭職,同時獲委任爲全國政協副。董建華辭職的原因,社會普遍認爲他是面對各種壓力,尤其面對七年來施政效果不理想的指摘,身心俱疲。時任政務司的曾蔭權,宣佈參選行政長官以替代董建華辭職的空缺,最後成爲唯一獲得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於6月21日獲正式任命出任新的行政長官,並於6月24日赴京宣誓就職。曾蔭權繼任之後,給香港政壇帶來新氣象,市民對香港的信心和評價普遍回升。

2005年9月12日,亞洲第二個迪士尼樂園於在香港大嶼山竹篙灣開幕,爲香港的旅遊和經濟注入了活力。

2005年12月4日,大批市民參與爭取香港普選大,主辦單位指人數有25萬,其他調查團體統計約3萬人。

2005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第六次世貿級會議於香港舉行,各國示威者到港示威,包括歐美的社運人士、菲律賓、印尼、韓國等亞太區的工會人士等,其中以韓國農民最受傳媒注目。12月17日與警方在灣仔一帶發生衝突。

2020年五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什麼

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

決定草案分爲導語和正文兩部分。導語部分扼要說明作出這一決定的起因、目的和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相關決定,是根據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充分考慮維護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作出的制度安排。這一制度安排,符合規定和原則,與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確立的有關制度是一致的,將有效地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力地鞏固和拓展“一國兩制”的法治基礎、基礎和社會基礎。

決定草案正文部分共有7條。第一條,闡明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強調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的行爲和活動。第二條,闡明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第三條,明確規定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的行爲和活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的機構和執行機制;維護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相關職責。第五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職責、開展教育、依法禁止危害的行爲和活動等情況,定期向提交報告。第六條,明確全國常委會相關立法的憲制含義,包括三層含義:一是授權全國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全國常委會將據此行使授權立法職權;二是明確全國常委會相關法律的任務是,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任何國家、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的行爲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三是明確全國常委會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方式,即全國常委會決定將相關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實施。第七條,明確本決定的施行時間,即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新的形勢和需要作出的上述制度安排,包括授權全國常委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進一步貫徹落實了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仍然負有維護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應當儘早完成維護的有關立法。任何維護的立法及其實施都不得同本決定相牴觸。

本決定作出後,全國常委會將會同有關方面及早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的相關法律,積極推動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制度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專門機構、執行機制和執法力量建設,確保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實施。

標籤:香港 條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