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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附加扣除怎樣操作?

專項附加扣除怎樣操作?

1、子女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繼續教育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接受學歷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教育期間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額扣除。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額扣除。

2、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

一個納稅年度內,在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信息系統記錄的(包括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和醫保目錄範圍外的自費部分)由個人負擔超過15000元的醫藥費用支出部分,爲大病醫療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標準限額據實扣除。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由納稅人辦理彙算清繳時扣除。

3、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本人及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沒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1)承租的住房位於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爲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

(2)承租的住房位於其他城市的,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扣除標準爲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3)承租的住房位於其他城市的,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含)的,扣除標準爲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

納稅人贍養60歲(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贍養人的贍養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1)納稅人爲獨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2)納稅人爲非獨生子女的,應當與其兄弟姐妹分攤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分攤方式包括平均分攤、被贍養人指定分攤或者贍養人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採取指定分攤或約定分攤方式的,每一納稅人分攤的扣除額最高不得超過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並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與約定分攤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攤爲準。納稅人贍養2個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數加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后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爲應納稅所得額。(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爲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標籤:扣除 附加 專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