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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發生衝突時

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發生衝突時

如對公司分配的利潤應由誰享有,由誰行使股東權利等,應當根據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來認定。一般而言,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就隱名出資問題都會存在一定的協議或約定,那麼這個協議或約定與普通的民事契約沒有本質區別,如債權債務契約、信託契約等。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只要雙方的約定是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應爲有效協議,就應按照約定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雙方之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應按照舉證規則分配舉證責任以此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對於股東來說,他退出投資最好的一種方式就是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他人,當然這種股權在進行轉讓的時候,內部的股東基於一個信任方面的關係,是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的。對於隱名股東來說,也可以得到轉讓股權。

一、顯明股東將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是否可以?

顯明股東將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是可以的,因爲我們國家規定股東股權轉讓的時候是沒有做出過多的限制的,隱名股東是指爲了規避法律或出於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爲他人的出資人。《公司法解釋(三)》將隱名股東稱爲實際投資人,將名義出資人稱爲名義股東。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名義股東處分其名下股權的可以參照認定爲無權處分。換言之,隱名股東(實際投資人)是真正有權處分股權的人,有權轉讓股權。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合同的效力

若爲隱名出資者對外轉讓股權,需首先確定其是否具有股東身份,確定辦法和依據如前述;若並不具有股東身份,則轉讓合同無效;如具有股東身份,則需要分情況對待:受讓人繼續隱名,則需要與顯名股東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係;若受讓人需顯名,則需要隱名股東成爲顯名股東,然後完成轉讓。

若顯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則需要在保護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權益和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間做出選擇。張志勝律師認爲,此處重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沒有惡意而受讓股權,實際出資人的損失應當由顯名股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