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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舉行了結婚儀式的婚姻是否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舉行了結婚儀式的婚姻不成立。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又稱爲,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係必須符合的條件,形式要件又稱爲結婚程序,是指法律規定的結婚程序及方式。結婚的實質要件又可分爲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必備條件又稱爲積極要件,是指當事人人雙方必須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條件;禁止條件又稱爲消極條件,或稱婚姻障礙,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許結婚的情況。

我國第五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取得結婚證,即確定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根據以上規定,在我國結婚的必備實質要件爲: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二)男女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

(三)一男一女結爲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結婚的禁止條件爲:

(一)直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禁止結婚;

(三)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結婚的程序條件爲: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雙方即確立夫妻關係,均需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一、婚姻登記流程

1、當事人申請結婚

(1)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帶齊本人的身份證以及居民戶口本,以及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當事人沒有血親關係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證明,男女雙方一起到其中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如果有哪一方是離過婚的,也是需要提交離婚證的。有些地方還會需要婚檢證明,而這個是看地方政策的。

(2)申請結婚登記的時候,男女雙方必須是本人親在在場的。

2、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會對男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認真的審查,而且在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進行必要的調查,也可以是在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鑑定。

3、婚姻登記機關爲當事人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認真的審查後,認爲符合所有的結婚條件的,就會准予登記,並且發放結婚證。如果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該出一份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舉行了結婚儀式的婚姻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