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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委託辯護人的對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辯護中有權自行辯護或委託辯護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保障其辯護權利。被告人可在開庭前委託辯護人,如拒絕或重新開庭後再次拒絕委託,法院會根據情況作出處理。刑事辯護程序有詳細規定,需要合理維護自身利益,否則可能導致程序錯誤。

法律分析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委託辯護,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也負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義務。主要表現在: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的請求送交相應的律師事務所、當地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資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爲其提供辯護”。最高法司法解釋第165條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爲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的,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佈延期審理。”重新開庭後,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託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爲其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分別情形作出處理:

1、辯護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2、如果被告人屬於應當指定辯護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許。刑事辯護的程序在有關的法律上的有着詳細的規定,只要自己積極的遵循就可以有效的處置,但是問題的關鍵是自己的利益維護需要在合理的區間,否則自己的事情的處置就會存在不小的麻煩,不過一旦有關的當事人喪失法律上基礎,就會造成的程序的錯誤。

結語

根據以上情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刑事辯護中享有委託辯護人的權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義務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辯護權利,並在必要時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拒絕委託辯護人的,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適當處理。遵循刑事辯護程序的規定,能夠有效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程序的正確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缺席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代爲委託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刑事訴訟中委託辯護人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