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上班三天不來算曠工嗎?
勞動者連續三天不上班,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被視爲嚴重違反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勞動者也應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都有責任遵守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此外,用人單位在制定涉及勞動者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確定,並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法律分析
三天沒上班屬於自動離職還是曠工取決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制度,通常情況下,勞動者連續三天不上班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地39條規定合法於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部分用人曠工一天上就開除,連續三天不上班視作自動離職。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連續三天不上班且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三天沒上班可以被視爲自動離職。然而,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出具書面證明,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應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並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應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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