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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標準和範圍

工傷認定的標準和範圍

應當認定爲工傷的範圍: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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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的範圍有哪些

工傷包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工傷的認定標準爲: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二、工傷的賠償標準爲:

1、根據傷殘等級賠償。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二級補助金爲本人工資×25個月;補助金爲本人工資×23個月;四級補助金爲本人工資×21個月等等;

2、根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支付生活護理費,一般是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工資的30%、40%或50%;

3、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員工月平均六個月工資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工傷範圍及如何界定的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工傷認定範圍包括: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活動的;七、因工、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單位工作後舊傷復發的;八、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的,或者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範圍及如何界定的

工傷認定範圍: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他。

工傷認定界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

認定工傷的範圍規定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中: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標準範圍是怎樣的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其範圍爲: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到本單位重大利益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於本單位有關的科學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衆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軍人復原專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10、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屬工傷。其中下班後等交通的高峯時段過了之後再回家,屬於合理時間;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場買菜再回家屬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受傷指的應當是在合理時間、路線上發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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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的條件有哪些

工傷認定的條件有:

1、工傷事故的發生地點和時間應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範圍內,或者是因爲工作原因在非工作時間和場所內發生的,但是與工作任務有密切關係。

2、工傷事故應當是突發的、意外的、不可預見的事故。

3、工傷事故應當是造成工人身體損傷、功能障礙、器官殘損或者器官功能喪失的,或者是導致工人因職業病而死亡或者造成身體損害的。

4、 工傷事故應當是直接導致工人身體損害的主要原因。

工傷的認定標準: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其他。

綜上所述,勞動者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標籤:工傷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