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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退個人所得稅?

什麼情況可以退個人所得稅?

1、上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

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申報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者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減除費用6萬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企業(職業)年金以及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養老保險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沒有任職受僱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彙算辦理各種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度中間適用的預扣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年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享受或者未足額享受綜合所得稅收優惠的,如殘疾人減徵個人所得稅優惠等。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的等。

一、個稅優惠政策

新實施的個稅優惠政策有以下亮點:1、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2、新設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六項專項附加扣除。以上專項附加扣除除大病醫療支出外其他均由單位發工資時按月預扣稅款時扣除後計徵個人所得稅,大病醫療支出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內納稅人彙算清繳時扣除。一個納稅年度內,如果在1月份沒有及時將扣除信息報送任職單位,導致在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稅未享有扣除或未足額享受扣除的,可以在當年剩餘的年份之內向單位申請補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彙算清繳申報時辦理扣除。

二、房產抵個稅如何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規定:“第四條

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納稅人,自符合條件開始,可以向支付工資、薪金所得的扣繳義務人提供上述專項附加扣除有關信息,由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稅款時,按其在本單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計扣除額辦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申報時扣除。

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並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根據納稅人報送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簡稱《扣除信息表》,見附件)爲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第十四條

納稅人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住房權屬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貸款方式、貸款銀行、貸款合同編號、貸款期限、首次還款日期等信息;納稅人有配偶的,填寫配偶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

納稅人需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住房貸款合同、貸款還款支出憑證等資料。

標籤: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