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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縣設市標準

撤縣設市標準

1、市區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5萬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駐地具有非農業戶口的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20萬人以上;

2、工農業總產值30億元以上,其中工業產值佔80%以上;

3、國內生產總值在25億元以上;第三產業發達,產值超過第一產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達35%以上;

4、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2億元以上,已成爲若干市縣範圍內中心城市的縣級市,方可升格爲地級市。

5、設立縣級市及地級市標準中的財政收入指標,將根據全國零售物價指數上漲情況,由民政部報經國務院批准適時調整。

標籤:撤縣 設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