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綜合知識 > 

抵押是指什麼意思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抵押有動產抵押與不動產抵押兩種,在抵押中,不動產的抵押權行使以及公示必須登記才能生效,動產只需要將動產進行轉移就行,就能生效。

一、抵押權的設定規則

(一)抵押物在法定允許抵押的範圍內

1.允許抵押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允許抵押的財產大致可以分爲:不動產、不動產他物權、動產與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禁止抵押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爲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抵押權的設立須以標的物不移轉佔有爲條件

抵押的成立與存續,不以債權人(抵押人)佔有標的物爲要件,所以無須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佔有。換言之,即債務人或第三人雖以其動產提供擔保,但仍可保留其對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權。這樣,動產抵押就與動產質押區別開來,因爲動產質押的設立,因轉移佔有才生效力,故動產抵押與動產質押最主要的區別就在於標的物是否轉移佔有上。

(三)抵押權的設立,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

由於設定動產抵押權的行爲是一種要式行爲,所以當事人應訂立書面抵押合同。該抵押合同可以是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抵押條款。由於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設定處分權而與抵押權人達成的協議,所以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有處分權,同時抵押人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設定抵押權的,必須徵得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否則無效。

二、債權債務中擔保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下列內容: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爲。

2、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債權的擔保爲。

4、留置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方式。

5、定金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

三、擔保物權包含什麼

1、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作爲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2、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爲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以動產出質的爲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爲權利質權。

3、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爲擔保的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

抵押是指什麼意思

標籤: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