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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定金交了應該怎麼退

1、購房者爲非當地戶口,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社保證明或者納稅憑證的,通常開發商會私下允諾通過其他途徑爲買房者辦理相關證明,所需費用由購房者提供且沒有正規發票,這種情形存在着銀行審批貸款的風險,有許多購房者就因此而無法獲得銀行貸款,而開發商會將這種風險由購房者來承擔,一旦無法獲得銀行貸款就會不斷要求購房者全額支付購房款,否則即會沒收定金或者首期款並要求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這種情形認爲屬於雙方明知故犯,開發商惡意誘導購房者,購房者可主張解除解除認購協議,並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實踐中各級法院也支持上述意見。

2、購房者對小區周邊環境瞭解不夠,開發商也明知卻不事先主動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簽訂認購書並繳納定金後,購房者要求退還定金。可主張開發商未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在協議簽訂中未盡誠信義務,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3、簽訂認購書後,雙方經協商無法就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可要求解除認購協議,退回定金。本律師根據相關法律認爲:認購書只是對整個購房合約的基礎性約定,通常只有房屋信息,面積,價格、超過約定時間不簽訂合同定金沒收等條款,對於其他很重要的諸如交房條件、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待根本沒有約定,因此只要購房者履行了後期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磋商義務,即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合同無法達成一致,雙方無法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當解除商品房認購協議,定金予以退回。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購房定金交了應該怎麼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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