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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可以不再籤合同了嗎

勞動合同到期可以不再籤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到期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向勞動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法辭工有經濟補償嗎

在2008年1月1日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時,應該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但是隻能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經濟補償費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支付。如果是在六個月以上但是不滿一年的,要按照一年的時間進行計算。如果是不滿六個月的,要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公司沒有和我續簽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辦

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有在一種情況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否則即使是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公司依然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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