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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是否都要還

一、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是否都要還

1、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不是都要還。如果該筆欠款沒有用於夫妻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就不可以認定爲共同債務,或者是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則也不能認定爲是共同債務。所以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不是都要還。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離婚後債務問題應該怎麼處理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爲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爲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於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於賭博、吸毒等;

2、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繫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於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繫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爲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後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

2、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離婚後債務糾紛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故此對於那些借條上有夫妻雙方的名字,此時屬於共同債務,即使離婚後,借錢人也可以要求任意一方償還,對於借條之中只有一方名字的,不屬於夫妻債務,故此不管離婚與否,都只能向借錢者主張其還款。

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是否都要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