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綜合知識 > 

如何界定行爲是否屬於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欺騙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情形包括虛構單位簽訂合同、僞造票據作擔保、先履行小額合同誘騙繼續簽訂合同、收款後逃匿以及其他騙取財物的方法。

法律分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情形包括幾類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拓展延伸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及刑責評估方法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主觀要件指犯罪人的故意行爲,即明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以欺騙方式使他人誤認爲其具備訂立合同的資格或能力,並通過此欺騙行爲獲得不當利益的主觀心理狀態。客觀要件則指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具體行爲,以及因此而獲得不當利益的結果。刑責評估方法主要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綜合考慮犯罪的手段、數額、影響範圍等因素,對犯罪人進行刑責評估,並依法判處相應的刑罰,以維護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結語

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欺騙手段騙取財物的行爲。構成要件包括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僞造、變造票據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收受財物後逃匿、以其他方法騙取財物。刑責評估應綜合考慮手段、數額、影響範圍等因素,依法判處刑罰,維護合同誠實信用原則,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如何界定行爲是否屬於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