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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的定義

關於合同的概念,民法學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理解合同是指確立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包含經濟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等;狹義的合同是指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等。目前我國關於合同概念的民事法律規定有二條,一是《合同法》第2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二是《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

在司法實務中,上列合同存在着書面、口頭等形式。對於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概念,並無明確的司法解釋。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可視爲是合同詐騙罪的雛形規定,其中有“利用經濟合同詐騙公私財物”的提法。現行刑法把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使其脫離了侵犯財產罪這一章而置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的範疇,從此意義上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應爲反映市場交易內容的債權和物權合同,而不應包括諸如行政合同、勞動合同、婚姻合同等,同時,由於刑法在金融詐騙罪一節中新設立了集資、貸款、票據、金融憑證、信用證、信用卡、有價證卷、保險詐騙罪等罪名,合同詐騙罪的合同自然對上述內容予以排除。實踐中利用如抵押、質押、合夥、承包、租賃、聯營、買賣、加工承攬、保管合同進行詐騙,必然侵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市場經濟秩序。

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是詐騙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也是構成本罪的特徵。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合同既可以是無效合同,也可以是有效合同,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形式如攝影、錄像、電子郵件等。口頭合同應排除在合同詐騙罪的“合同”之外。《合同法》規定除即時清結外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合同詐騙罪法條中表述了“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所謂簽訂即是簽字、訂立之意,兩者相合自然得出合同詐騙罪的“合同”不包括口頭合同。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合同的形式以及法律效力不影響詐騙犯罪的成立。

合同詐騙罪的合同的定義

標籤:合同 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