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備案價與實際合同的解讀
施工合同備案價與實際合同的區別在於備案合同具有法律效應,應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根據招投標法規定,必須按照備案合同進行結算,否則合同無效。若備案合同有利,則簽署,否則不籤。一旦糾紛進入法律程序,只能按備案合同結算工程款。
法律分析
一、施工合同備案價與實際合同有什麼區別
兩個合同的內容不一樣,一個是中標的備案合同,一個是實際履行的施工合同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因爲合同備案後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備案合同與施工合同內容不一致,需要以備案合同爲準來進行結算。
(1)、依據《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即雖然不是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但是,當事人進行了招投標,就適用招投標法,受招投標法的規範和調整。
(2)、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招投人沒有按照法定招投標的程序進行招投標,而是自行招標或者是議標的,視爲沒有辦理招投標手續,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糾紛按照無效合同處理。《招投標法》第五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行招標或者議標,無法保證公開、公平、公證。
(3)、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因串標、圍標等原因導致中標無效的,所簽訂的施工合同也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生糾紛,按照無效合同處理。
合同備案後,雙方又簽訂了與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補充協議的,前後兩份合同均無效,應當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進行結算。因爲中標無效,前合同無效。因爲工程項目爲必須招投標的項目,後合同沒有招投標也無效。
二、施工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如何處理
按照法律的規定,若工程經過招標、施工合同經過備案,則只能按備案合同進行結算。若備案合同有利,則可以籤,否則的話,就不要籤。一旦發生糾紛,一旦進入法律程序,則只能按備案合同結算工程款。
結語
根據《招投標法》的規定,施工合同備案價與實際合同內容不一致時,應以備案合同作爲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無論是自行招標還是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若施工合同與備案合同不一致,前後兩份合同均無效。因此,在處理糾紛或進行結算時,應按備案合同進行處理。請各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謹慎選擇,以避免後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條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十五條 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標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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