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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和誤導消費者會受到哪些處罰?

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將受到法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商家應承擔民事責任,按照消費者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虛假宣傳行爲被認定爲引人誤解的行爲,最高人民法院對其作出了具體界定;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包括市場競爭關係、惡意存在、虛假成分、損害消費者權益等因素。判斷虛假宣傳還需滿足故意和惡意的要求。

法律分析

一、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會怎麼處罰

首先,對於商家虛假宣傳行爲,我們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虛假宣傳的民事責任。

再次,虛假宣傳行爲屬於欺詐行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1、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爲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2、商家虛假宣傳賠償的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虛假宣傳賠償,依照其規定。

二、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有哪些

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爲。

1、主體判斷上,雙方是否存在市場競爭關係;

2、侵權方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

3、侵權方在宣傳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虛假的成分;即使該種宣傳的內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傳”是否足以誤導公衆,做出錯誤的判斷;

4、“虛假宣傳”及“誤導宣傳”

的後果是否損害了消費者或競爭者的權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權方的競爭優勢,使其獲得更多的市場交易機會,從而損害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進而符合法律規定的“違反了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正常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

三、虛假宣傳的認定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這一條的有關內容作出了具體界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爲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衆誤解的,可以認定爲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爲:

(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

(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

(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有經營者是否有擴散與產品不符的相關信息,或者擴散易於讓顧客羣體誤會的信息,來進行商品的宣傳。同時虛假宣傳的判斷還需要符合經營者是故意進行該宣傳行爲的,並且在主觀上存在惡意。

結語

虛假宣傳行爲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商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賠償義務。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包括市場競爭關係、惡意行爲、虛假信息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等要素。作爲律師編輯,我們應當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呼籲商家遵守法律法規,誠信經營,爲公平競爭和健康市場環境做出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覆。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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