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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欺詐賠償標準的相關規定解釋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和國家工商局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要求雙倍賠償。具體欺詐行爲包括銷售摻雜、摻假商品、虛假標註商品分量、銷售次品謊稱正品、虛假宣傳、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等行爲。消費者受到欺詐行爲侵害時,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申訴、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

法律分析

消費欺詐賠償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消費欺詐最低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爲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根據國家工商局發佈的《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欺詐消費者行爲,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採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衆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爲。

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爲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結語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明確規定了消費欺詐賠償標準。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如有欺詐行爲,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金額,通常爲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或三倍。具體賠償金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計算。消費者可通過協商、調解、申訴、仲裁或訴訟等途徑維護自身權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相關法規對消費者的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爲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採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繫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3修正):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後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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