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綜合知識 >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容侵犯

1988年,原告與被告之子吳*裏成婚,1989年農曆9月22日生女兒吳*娟。1995年2月,原告之夫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1996年農曆1月20日,原告與被告及被告之妻崔*玉訂立財產贈送協議,將原告的財產份額與吳*裏的遺產計有撫卹金9000元,座落白塔高遷上屋村粟樹園地方座北朝南的三層樓房二間和房內的傢俱、家用電器、用具等物品及座落上屋村八份頭溪座北朝南屋基一間(使用權)全部贈送給原告的女兒吳*娟。此後,原告於同月改嫁被告之侄吳*玉。原告與吳*玉因外出做生意,將上述財產和鑰匙交被告暫管。1996年12月,原告從外面回來,向被告要回鑰匙和財產遭被告拒絕,引起監護權糾紛。

1988年2月23日,原告在與被告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向仙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所扣押的財產,排除被告對原告履行對女兒監護職責的妨礙。應*峯律師依法接受原告的委託,擔任其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庭審中,應*峯律師提出以下代理意見:

一、原告與吳*裏生前的共同財產的一半爲原告所有,另一半屬吳*裏的遺產。原告、原告女兒、被告、被告妻子對吳*裏的遺產各享有四分之一的繼承權。原告對自己所有的和應繼承的財產依法享有處分權包括帶產改嫁。

二、原告與被告及其妻簽訂的財產贈送協議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三、原告是女兒吳*娟的母親,是吳*娟的法定監護人,對女兒享有法定的監護權,包括對女兒財產的管理權。在此情況下,被告不享有對吳*娟的監護權包括財產管理權。

四、被告扣押吳*娟的財產是侵犯原告監護權和吳*娟財產權的行爲,應承擔返還財產產、排除妨礙的民事責任。

1998年4月13日,仙居縣人民法院作出(1998)仙白民初字第55號民事判決:限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吳*娟的財產交給原告管理。訴訟費用合計250元由被告負擔。維護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該內容由 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