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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晚於入職日期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應在一個月以內,不晚於入職後一個月或原合同到期後一個月。爲避免雙倍工資風險,用人單位可填寫簽字時間並由勞動者簽字,無需另行寫簽署時間。

法律分析

一個月以內可以。簽訂時間可以早於勞動合同期限,但不應晚於勞動合同期限開始後一個月(即入職後一個月)。如果是續簽勞動合同,則簽訂日期可以早於原勞動合同到期日,但不應晚於原勞動合同到期日。有的地區,允許用人單位單位最晚不超過原勞動合同到期後一個月內續簽,則這種情況下,續簽的勞動合同時間不應晚於原勞動合同到期後一個月。二、爲了避免雙倍工資,在勞動合同簽訂時,用人單位可直接填上或直接打印出簽字時間(該時間符合上述要求),並由勞動者簽字。勞動者一方可無需另行寫簽署時間,以避免雙倍工資的風險。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簽訂延遲導致入職日期推遲

當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延遲,導致入職日期被推遲,這可能會給僱主和僱員帶來一系列的問題和影響。首先,僱員可能會面臨失去其他就業機會的風險,因爲他們原本計劃在入職日期之前離開現有職位。此外,僱員的薪酬和福利也可能會受到影響,因爲他們無法按時開始工作。對於僱主而言,延遲簽訂勞動合同可能會導致聲譽損失和法律風險。此外,僱主可能需要重新安排其他員工的工作安排,以應對入職日期的推遲。因此,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對於僱主和僱員都至關重要,以確保順利的入職和工作過程。

結語

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對僱主和僱員都至關重要,以確保順利的入職和工作過程。延遲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導致僱員失去其他就業機會,影響薪酬和福利。對僱主而言,延遲簽訂勞動合同可能帶來聲譽損失和法律風險。因此,雙方應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晚於規定時間。及時簽署勞動合同可避免雙倍工資風險,確保工作關係的穩定和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晚於入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