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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調崗降薪協議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簽訂調崗降薪協議時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調崗降薪合同的注意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依法協商達成一致;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必須經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降薪後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一、買賣合同約定的合同成立的時間是什麼時間

合同的成立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合同成立的時間具體如下:

1、法律沒有限制合同採用書面形式的,自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

2、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降薪不同意辭職該怎麼辦

勞動者不同意調崗降薪的,履行原來約定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對將要變更的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未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

三、合同即將到期公司口頭調崗是否合法

合同即將到期公司口頭要求調崗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調、降薪。公司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公司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如果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崗位,合理,無侮辱或懲罰,工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相關,調整崗位有效。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調整勞動者崗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