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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退回程序是怎樣的呢

一、勞務派遣的定義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二、派遣工退回程序是怎樣的呢

勞務派遣的退回程序有兩種:第一種是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第二種是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繼續保持勞動關係。第一種退回由於直接涉及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作出條件限定,即只有符合過錯性解除、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等條件,用工單位退回後勞務派遣單位直接解除勞動關係。用工單位主體消滅或者用工單位由於客觀原因無法履行合同,也可以退回派遣職工。

用工單位提前退回勞務派遣職工的違約金一般是這樣約定的:派遣職工被派遣時間每滿一年,補償費爲一個月的借用費,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計算。補償費以派遣員工被撤回當月的借用費爲計算標準。如果用工單位拖欠應當支付勞務派遣單位費用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解除勞務派遣協議,並要求用工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派遣工可被合法退回的情形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務派遣職工有六種過錯情形之一的,實際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務派遣職工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工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進一步考察勞動者的情況;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有權在試用期內將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若超過試用期,用工單位不能再以此爲由將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2)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出現了這兩種情況,實際用工單位可以將派遣職工退回派遣單位。

派遣工退回程序是怎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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