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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和詐騙罪哪種更嚴重

合同詐騙和詐騙罪本身不存在哪一個更爲嚴重的問題,需要依據犯罪情節確定哪一個嚴重。合同詐騙和詐騙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區別有幾下幾種: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合同詐騙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爲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

詐騙罪可以表現爲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合同詐騙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體不盡相同。

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合同詐騙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一、合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在現實生活中不能把兩個不相同的罪名進行比較,雖然合同詐騙罪跟詐騙罪都是爲了非法侵佔他人的財產,但就嚴重程度來講,欺詐他人的財物,構成犯罪的性質都是很嚴重的,犯罪行爲沒有性質輕重之分。只有犯罪情節輕重之分。

合同詐騙和詐騙罪哪種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