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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根據勞動法規定,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首先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仍然無法解除問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可以透過什麼方式處理勞動糾紛

可以透過以下幾個方式處理勞動糾紛:

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透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爲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爭議能提起訴訟嗎

依據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如果不是工資支付問題的,不能起訴向法院提起訴訟,應該首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能起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