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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法律依據】《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爲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如何理解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標籤: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