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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爲股權投資企業

股權投資是指通過投資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股份,共有四種類型。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準備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最終目的是爲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

股權投資通常是爲長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個公司的股票或長期的投資一個公司,以期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爲了與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係,以分散經營風險的目的。如被投資單位生產的產品爲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場上這種原材料的價格波動較大,且不能保證供應。在這種情況下,投資企業通過所持股份,達到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使其生產所需的原材料能夠直接從被投資單位取得,而且價格比較穩定,保證其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

但是,如果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不佳,或者進行破產清算時,投資企業作爲股東,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投資損失。股權投資通常具有投資大、投資期限長、風險大以及能爲企業帶來較大的利益等特點。股權投資的利潤空間相當廣闊,一是企業的分紅,二是一旦企業上市則會有更爲豐厚的回報。同時還可享受企業的配股、送股等等一系列優惠措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爲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爲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何爲股權投資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