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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任用與管理制度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任用與管理制度有

法律分析:有教師資格制度、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聘任制度。相關教師制度的設立,主要是爲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範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教師職務制度: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教師聘任制度:聘任制度的實施步驟,由教育部門規定,主要是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