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工因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臨時僱工死亡是否認定爲工傷,取決於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且不包括醉酒、吸毒、故意犯罪、自殘或自殺等情況;用人單位需在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六條。
法律分析
如果單位的臨時僱工死亡,且雙方爲僱傭關係的,不能認定爲工傷;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臨時僱工死亡是因爲工作原因死亡且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工傷:醉酒或者吸毒的;故意犯罪的;自殘或者自殺的。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傷認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拓展延伸
臨時用工因病死亡是否應被視爲工傷待遇的爭議
臨時用工因病死亡是否應被視爲工傷待遇的爭議一直存在。有人主張臨時用工因病死亡應被視爲工傷,因爲他們在工作期間也承擔了相應的風險。而且,臨時用工在工作時享受的權益與正式員工相似,因此,在工傷待遇上也應該享有同等的保護。然而,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爲臨時用工的僱傭關係是臨時性的,他們並不具備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權益,因此不應享受工傷待遇。這個爭議涉及到法律、道德和公平等多個方面的考量。最終,是否將臨時用工因病死亡視爲工傷待遇,需要各方共同討論和權衡各種因素,以達成一個公正合理的決策。
結語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臨時用工因病死亡是否應被視爲工傷待遇的爭議一直存在。有人主張應視爲工傷,因爲臨時用工在工作期間也承擔了相應的風險,且享有與正式員工相似的權益。然而,也有人持不同意見,認爲臨時用工的僱傭關係是臨時性的,不具備與正式員工相同的權益。這個爭議涉及到法律、道德和公平等多個方面的考量。最終,是否認定爲工傷待遇需各方共同討論和權衡各種因素,以達成一個公正合理的決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爲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七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工傷保險的監督管理,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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