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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確定的歸責原則是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中確定的歸責原則是

1、過錯原則。《民法典》第54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爲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爲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民法典》實施以後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爲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一、醫療損害責任的類型有幾種

1、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病情的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措施的執行,病情發展過程的追蹤,以及術後照護等醫療行爲,不符合當時既存的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過失行爲,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須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使是醫療過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負擔。

2、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醫療倫理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從事各種醫療行爲時,未對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說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時有用的醫療建議,未保守與病情有關的各種祕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採取某種醫療措施或停止繼續治療等,而違反醫療職業良知或職業倫理上應遵守的規則的過失行爲,醫療機構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在訴訟中,對於責任構成的醫療違法行爲、損害事實以及因果關係的證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負責證明。在此基礎上實行過錯推定,將醫療過失的舉證責任全部歸之於醫療機構,醫療機構一方認爲自己不存在醫療過失,須自己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指醫療機構在醫療過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以及血液及製品等醫療產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療機構或者醫療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該承擔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舉證責任分配

1、患者應當承擔初步舉證責任。

在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訴訟中,患者應當對其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即原告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間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接受過被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治療,並因此受到損害。如果患者不能對上述問題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其請求權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舉證責任是可以轉移的。

如果患者對損害賠償請求權成立的證明達到了表見真實的程度,證明責任就向醫療機構轉移。也就是說在這樣的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證據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醫療機構應當證明其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者其醫療行爲沒有過錯,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醫療機構提不出具有合理說服力、足以使人信賴的證據,醫療機構就要承擔敗訴的結果。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講,“醫療侵權”的舉證責任並非倒置,而是舉證責任轉移的法律後果

3、確定證明責任轉移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