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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工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規定

有關工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規定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爲二倍。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工傷喪失勞動能力,單位不得解除合同,除非有法定過錯。經濟補償金按工齡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標準,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月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三倍的,按三倍標準支付,最長不超過12年。單位可解除合同情形包括試用期不合格、嚴重違紀、嚴重失職、犯罪等。工傷解除合同需協商或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一、發生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金嗎

用人單位因工傷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有法定過錯行爲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金有哪些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的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有此行爲,那麼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經濟補償,對於補償的標準就會按勞動者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

結語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發生工傷的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支付二倍經濟補償標準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數額支付,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用人單位只能在特定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相應責任。在解決爭議時,雙方可協商或尋求勞動部門的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七章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用人單位違反前兩款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