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生活站

位置:首頁 > IT科技 >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樣算

IT科技1.77W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齡計算是指職工以工資收入爲生活資料的全部或主要來源的工作時間的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樣算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具體計算方法如下: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一、經濟補償金包括社保個人繳費部分(平時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但是不包括公司繳費部分。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而不是按照實得工資計算。 應得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獎金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把經濟補償的標準確定爲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經濟補償爲一個月的工資,這個月工資的標準就是解除合同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6個月解除的支付半年的工資,如果按照這個標準,現在有一些高端勞動者的收入是相當高的

補償金中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工資超過上年度市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超過十二年的經濟補償按十二年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超過上年度市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楊某具體補償金爲:你們所在市

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有兩種情況下單位會支付經濟補償金。1、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2、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起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

待崗之後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按照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來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擴展閱讀,以下內容您可能還感興趣。

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坑蒙拐騙)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得單位要趕你走纔有錢拿;你自己想走沒錢拿)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在某些情況下單位可以選擇給你一個月工資讓你走路或提前30天通知你走路而不必補償,利用價值不大)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破產或大規模裁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是單位要給你降工資,你不同意,辭職時可以敲點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意思是單位完蛋會補償你)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你想拿經濟補償,按照上述法律,只能在單位有錯在先的情況下才行。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一般是沒有希望的,引用的三十八到四十四條原文太多了,你若信不過我就自己去看原文。本回答被提問者採納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計算?

1、若公司確定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你,可以按照年度月平均工資*10+代通金(1個月)給補償金你。

2、若公司不是因業務調整的原因,不能繼續僱傭你,而是以此爲藉口,就是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爲賠償金。

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超過12年, 超過平均工資三倍 如何算

勞動者工資超過上年度市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超過十二年的經濟補償按十二年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超過上年度市平均工資三倍的,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楊某具體補償金爲:你們所在市上年職工月均工資的三倍*12=應支付的補償金;

袁某工資沒有超過市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沒有年限*。袁某具體補償金爲:2600*工作年限=應支付的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繳稅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繳稅方式: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說明的是,這裏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在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獲得的報酬,而不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獲得的勞動報酬。故實際上計算所得出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有可能是低於其正常月工資的。

擴展資料:

一下情況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補償經濟補償金:

1、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2、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參考資料:關於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官網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如何計算

一、公司只有違法解除合同,才需要給你賠償,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也就是你兩個月工資,這裏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提成、獎金等屬於國家統計局《工資總額組成規定》的工資範疇,按照你這一年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因爲你違法違紀,公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無需給你任何賠償,也無需給予你經濟補償金。

三、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不需要給你賠償,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爲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一個月本人工資,你差兩天滿一年,也就是一個月工資。

四、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公司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