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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勞動仲裁調解協議未能履行的情況?

如何處理勞動仲裁調解協議未能履行的情況?

法律分析:

在勞動仲裁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所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未能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那麼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法律也規定了相關程序和措施。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勞動時間延長,並應當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賠償金:(一)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違反本法規定提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三)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公正、快捷地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和中止執行法》第四條:“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或者其他義務,或者拒絕接受生效法律文書的,可以強制執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五條:“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調解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

6.《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雙方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法律依據均可在相關法律條文中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