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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地位

勞動爭議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地位

勞動爭議的調解是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重要制度,是指勞動爭議有關各方將勞動爭議提交給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勞動爭議仲裁庭或人民法院後,由這些機構依照法律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制度,是發生勞動爭議後,在這些機構的支持下,通過宣傳政策、法律、規章制度和說服教育,在分清是非和民主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及時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活動。

具體分析勞動爭議調解,可以將其劃分爲三類:

其一,由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進行的調解;其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的調解;其三,由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的調解。

三者之間的區別首先是主持調解的單位不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由在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調解小組負責進行,調解組織由本單位的職工代表、企業(單位)代表以及本單位的工會代表三方人員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調解則由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實行仲裁管轄,受理本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由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代表、工會代表及政府指定的經濟管理部門的代表組成,具體由勞動仲裁庭負責調解。

人民法院主持的勞動爭議調解,是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主持下進行,代表國家對勞動案件予以調解。

勞動爭議仲裁在對勞動爭議實現仲裁之前,先進行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時則進行仲裁。人民法院在對勞動案件作出判決之前,亦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則進行宣判。

上述三類調解均屬於勞動爭議調解的範疇,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方式。

一、求助勞動調解什麼意思

勞動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逾期不能結束的,視爲調解不成。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勞動爭議調解一般要經過調解申請、案件受理、進行調查、實施調解、執行調解協議,總共五個步驟。值得注意的是,調解並非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階段,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申請調解直接申請仲裁。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不會主動介入調解,需要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申請。

標籤:調解 爭議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