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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與部門規章政策衝突怎麼解決

勞動合同法與部門規章政策衝突怎麼解決

《勞動合同法》的頒佈施行標誌着我國勞動保障法律體系更加完善。《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都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效力同等。但根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如果某些條款有衝突,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與現行的國家行政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政策相比,前者的效力更高,部門規章的制定不能違背和抵制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因此如果某些條款有衝突的地方,應以《勞動合同法》爲準。

相關知識: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與部門規章政策衝突怎麼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