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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如何設置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可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同意續延合同時,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以保護勞動者權益。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合同書裏的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年月日至年月日。試用期爲月,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最終以雙方協商爲準。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都是格式合同,只有少許空格需要填列,無固定期限合同只需在合同期限空格內填無固定期限和合同起始時間即可。個人經驗,勞動合同書都是到人社局購買的,自己印製的到了鑑證環節還得返工。可能各地有出入吧,能通過鑑證就行。

勞動合同期限有哪幾種類型

按照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勞動合同可分爲三種: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係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續訂合同,延長期限。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閱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長期在一個企業等用人單位內從事生產或工作,不得無故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的工作崗位

c.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法律關係,勞動者要加入勞動單位集體,遵守勞動單位內部規則,享受某種勞動保險待遇。

我國勞動合同法按照勞動合同的這一分類標準,將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爲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只使用勞動者的“黃金年齡”。

結語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爲保護勞動者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可續延合同,勞動者可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的期限應由雙方協商確定,確保公平合理。勞動合同的簽訂對於維護勞動者權益和用人單位穩定發展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限如何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