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後補籤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1、在事後補籤的合同中,雙方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2、權利義務同樣適用於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屬於一種追認行爲,可視爲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已訂立勞動合同;3、事後補籤勞動合同的追認行爲,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範。
事後補籤勞動合同怎樣規定期限
1、在事後補籤的合同中,雙方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開始;2、權利義務同樣適用於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屬於一種追認行爲,可視爲雙方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已訂立勞動合同;3、事後補籤勞動合同的追認行爲,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也同樣受到勞動合同約定權利義務的規範。
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能否主張雙倍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可以支持。所以,如果補籤勞動合同是您真實意思表示,這種做法是合理的。至於能否主張雙倍工資,需要看勞動合同是否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勞務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勞務合同固定期限勞務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務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務合同,不論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雙方約定而成。(二)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務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務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固定期限勞務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務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務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在試用期因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工作且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續訂勞務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多久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要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該內容由 張心田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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