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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籤的日期有何規定?

補籤勞動合同的補籤日期是根據實際補籤當天來確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如果補籤日期不是實際用工之日,則需要扣除一個月的寬限期後支付。在北京市,補籤合同視爲合意,不支持支付兩倍工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行事。

法律分析

一、補籤勞動合同補籤日期是怎麼規定的?

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簽訂日期爲補籤當日。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合同,合同期限由雙方約定,一般從用工之日起算,也可以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但從用工之後的某個日期起算的,之前的用工階段是事實勞動關係,是本單位工作年限,已經實行過試用期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補籤合同的合同簽訂日期,爲補籤當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籤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的,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籤合同用工滿一年的,視爲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資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個月。

但在一些省市,對補籤合同二倍工資有特別規定,如北京市規定從用工之日起補籤視爲合意,不予支持。

附:北京高院、仲裁委《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可否支持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關係存續一定時間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將日期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可不予支持,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補籤勞動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補籤勞動合同,但未補簽到實際用工之日的,對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之日間相差的時間,依法扣除一個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勞動者主張未訂立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可以支持。

補籤日期是補籤勞動合同當天,勞動合同法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滿一個月沒有簽到勞動合同的話從下個月起需要支付工資的兩倍,因此用人單位一定要按規定行事。

結語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補籤勞動合同的日期應當爲補籤當日。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二倍工資。對於補籤日期不在實際用工之日的情況,可以根據實際用工之日與補籤日期間的時間,扣除一個月的寬限期後,支持勞動者要求支付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用人單位在補籤勞動合同時務必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合法權益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補籤的日期有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