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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夫妻一方借錢的離婚怎麼解決

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雙方可以就該債務的承擔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一致,以雙方協議爲準,但是該約定只對雙方具有法律效力,對債權人無效

通常情況下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承擔應該是各承擔一半的份額。

一、夫妻共同債務有什麼特徵

1、時間存續期間特徵。

夫妻共同債務必須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夫妻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雙方離婚之日終止的期間之內。

2、原因行爲特徵。

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債務和經營性債務兩大類。生活性債務主要是夫妻雙方共同爲了維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體內容包括有購置用品、養育子女、贍養老人、治療疾病等;經營性債務是夫妻雙方爲了增值財產所從事的經營性活動中形成的債務。

3、債務性質上的特徵。

夫妻財產關係除非有特別約定,是一種共同共有關係,其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爲連帶債務,夫妻雙方對此債務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任何一方都對共同債務負全部給付義務,一方給付後有依確定的份額向另一方追償的權利。

4、在效力上具有對外性特徵。

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承擔的對外責任,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責任是相對於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對債權人而言,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對其共同債務承擔全部給付義務,至於夫妻雙方之間如何按份分割債務,不能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實現。

二、哪些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以下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認定爲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按照規定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未經撫養、贍養義務的親友所承擔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集資金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不用於共同生活所承擔的債務;

4、其他應該屬於個人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以及一方不合理支出所承擔的債務。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夫妻連帶債務起訴怎麼償還其債務

1、離婚時雙方有夫妻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外,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並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後,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爲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並不能因此而認爲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爲按份債務的確定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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